冯书怡 | 盖梯尔案例的证据来源:直觉还是论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6-03-04
【摘 要】为了回避实验哲学家对哲学直觉可靠性的攻击,分析哲学家卡普兰和多伊奇让步地提出:哲学理论的证据来源不是直觉,而是论证。他们往往通过把“案例法”的经典例子,如盖梯尔案例,构造成论证证明这一点。然而,将盖梯尔案例构造成一个满足让步方案要求的论证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让步方案不可能成功。此外,让步方案的初衷可能存在问题:它出于传统分析哲学家对哲学直觉缺乏依据的期待和对实验哲学不必要的担忧。
【关键词】盖梯尔案例;案例法;实验哲学;外延直觉;内涵直觉

作者简介:冯书怡,海角网 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模态知识论,聚焦于经验论和理性论,也关注反事实理论。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2025年第9期
引 言
长期以来,传统分析哲学界似乎公认且乐于承认:哲学直觉在理论探索中扮演证据角色。赫尔曼·卡普兰(Herman Cappelen)将这一立场总结为:当代哲学家依赖直觉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或证据来源)。[1]然而,近20年来,实验哲学家对哲学直觉的可靠性发起了猛烈攻击。比如,乔纳森·温伯格(Jonathan Weinberg)等人指出,人们的哲学直觉易受与哲学无关的因素,如文化背景影响,因此并不是可靠的证据来源。他们特别指出,在认知直觉上,东亚和西方群体是不同的。[2]在这之后,传统分析哲学家和实验哲学家对哲学直觉是否扮演证据角色以及哲学直觉的可靠性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论战。更具体地,双方的论战阵地往往集中于直觉在“案例法(the method of cases)”的应用中。[3]分析哲学家卡普兰和马克斯·多伊奇(Max Deutsch)让步地提出:哲学案例的证据来源不是直觉,而是论证。本文旨在考察这一让步方案的可行性,认为:让步方案并不成功,也不可能成功。它不能帮助案例法免于实验哲学家的攻击,如果后者的攻击确实对案例法构成威胁。
一、实验哲学家对案例法的攻击
案例法是传统分析哲学家检验哲学理论成立与否的通行方法,其工作步骤如下:第一步,面对待考察的哲学理论,哲学家们尝试构造一个具体的案例——它构成该理论的可能反例。第二步,哲学家们必须提供理由说服读者:这个具体案例确实是待检验理论的反例。第三步,如果第二步是成功的,那么最初待检验的理论就会被推翻。哲学家们会尝试提出改进版的理论,并重复以上步骤来检验改进版的理论。我们以“知识”定义的JTB(Justified True Belief)理论为例来说明案例法的实施。JTB理论主张:知识等同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埃德蒙德·盖梯尔(Edmund Gettier)构造了如下案例:史密斯听说同事琼斯会得到某份工作,并且他发现琼斯荷包里有10美元。因此,“有10美元的人将会得到工作”是史密斯得到辩护的信念(为了简化行文,下文将这条信念命名为β)。此外,事实上,是史密斯本人而非琼斯得到了这份工作,而且史密斯的荷包里恰好也有10美元(只是他自己没发现)。因此,β碰巧为真。那么,β满足JTB理论对“知识”的定义。但分析哲学家们认为,β称不上是史密斯的知识。所以,他们认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构成了JTB理论的反例。[4]类似地,在其他领域,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案例构成了摹状词理论的反例;孪生地球案例构成了语义内部论的反例;电车难题案例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反例。
那么,我们不禁会问,在案例法应用的第二步,分析哲学家通过什么理由说服读者,上述案例确实构成反例?为什么β不是知识?为什么“哥德尔”不指称其对应摹状词——“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的指称对象?为什么“水”在地球和孪生地球意义不同?为什么把一个体重很重的人推下轨道用以拯救被绑住的五个人不是道德行为?对于这些问题,分析哲学家似乎有一致的回答:因为直觉如此。也就是说,直觉是上述案例被判定为反例的辩护理由。
这样一来,如果实验哲学家对哲学直觉的攻击确实合理,那么案例法的合法性会面临严重的挑战。为此,卡普兰和多伊奇等人提出了让步方案:他们否认了“直觉为哲学案例提供证据”这个传统观点。[5]他们主张:在哲学案例中,证据的来源并不是直觉。如果该主张成立,那么即便实验哲学家对直觉可靠性的攻击是合理的,他们的攻击也失去了靶子,不会对分析哲学的事业,尤其是案例法的合法性造成任何威胁。那么,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如果直觉不是哲学案例的证据来源,什么才是其证据来源?卡普兰和多伊奇进一步提出,论证才是案例的证据来源。特别地,他们尝试把经典案例,如盖梯尔案例、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案例构造成论证的形式来证明这一点(多伊奇将对盖梯尔案例构造的论证称为“G底(G-Ground)”,将对克里普克案例构造的论证称为“K底(K-Ground)”。本文聚焦于对G底的考察)。[5]所以,让步方案能否成功,取决于令人满意的G底能否被构造出来。但本文将论证,不仅现存的对G底的构造都是失败的,而且构造一个令人满意的G底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让步方案不可能成功。此外,本文指出,让步方案的初衷可能就存在问题:它出于传统分析哲学家对哲学直觉缺乏依据的期待和对实验哲学不必要的担忧。
本文第二部分将论证,让步方案对G底的构造预设了两个条件,但现有的G底都无法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现有的G底都是失败的。第三部分将解释让步方案失败的根源:构造G底的两个条件不可能同时被满足。所以,让步方案不可能成功。第四部分将进一步分析为何分析哲学家会采用让步策略来对抗实验哲学。本文指出,这个策略的初衷可能存在两个误区。
二、盖梯尔案例的证据来源:G底
多伊奇主张,在盖梯尔案例里,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提供辩护理由的并非直觉,而是论证。也就是说,在多伊奇看来,“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的辩护来源并非如下宣称:直觉上,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多伊奇主张,“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是通过一个论证得到辩护的:它是一个论证的结论,由该论证的其他前提共同推演得出。多伊奇把这个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提供辩护的论证称为“G底”。[5]454-455
G底
前提1成立;
前提2成立
……
前提n成立。
结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
接下来,本文将指出构造G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并论证现有的对G底的构造都无法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1.构造G底的两个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多伊奇的主张甫一提出,便面临约阿希姆·霍瓦特(Joachim Horvath)总结的经典反驳:就算我们承认“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通过G底得到辩护,我们仍然可以追问,G底中的前提又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极有可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仍然是:因为这些前提符合直觉。所以,就算我们否认“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的辩护来源是直觉,我们也很难否认G底的前提的辩护来源是直觉。也就是说,多伊奇的让步方案只是把实验哲学家的诘难从“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的辩护来源转移到了G底的前提的辩护来源上,但并不能消除该诘难。[6]
当然,关于这个反驳存在着如下经典的回应方案:第一,我们可以区分两种哲学直觉,外延直觉和内涵直觉(又被称为“个例直觉”和“普遍直觉”)。[3]前者关乎具体的个体,讨论具体个体与某个概念的关系,即讨论某个具体个体是否落入某个概念之下;后者不讨论任何具体个体,而只关乎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举例来说,在盖梯尔案例里,“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就是一条外延直觉。它关乎β这个信念个体是否落入“知识”概念之下。在电车案例里,“把体重很重的人推下轨道不是道德行为”也是外延直觉,它关乎“把体重很重的人推下轨道”这个行为个体是否落入“道德行为”概念之下;与之相反,“不存在任何个体,在同一时间既是红的又是绿的”“某行为A是主体S的自由行为,仅当S可以不做A”则是内涵直觉。这两条直觉只关乎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任何个体(即便它们表面看上去像是在谈论具体的个体)。[3]第二,多伊奇的支持者,如霍瓦特指出,实验哲学家目前取得胜利的战场主要关乎外延直觉,并未涉及内涵直觉。[6]毕竟,为哲学和逻辑学理论奠基的绝大部分是内涵直觉,比如“没有东西既是圆的又是方的”“没有命题既是真的又是假的”等等。[3]这些内涵直觉似乎是人类共识,至少实验哲学家目前没有野心挑战它们。第三点最为关键,如果G底所有前提的辩护来源只有内涵直觉,没有外延直觉,那么盖梯尔案例就可以回避实验哲学家对外延直觉的攻击,多伊奇的让步方案就能成功。所以,多伊奇的让步方案要想成功,对G底的构造必须满足:
排除性条件:G底所有前提的辩护来源不涉及外延直觉,只有内涵直觉。
除了排除性条件以外,笔者主张,对G底的构造还必须满足安娜-莎拉·莫格伦(Anna-Sara Malmgren)提出的如下条件(本文将其命名为“匹配性条件”):
匹配性条件:G底贴合盖梯尔案例传递的信息。这种贴合性的体现之一在于,读者对于盖梯尔案例“论证版”和“故事版”的认可程度不能差距过大。
在盖梯尔案例中,盖梯尔本人是用讲故事的方式传递信息,而G底是用论证的方式传递信息。“故事”和“论证”的区别只在于信息的传递方式不同,而不在于信息内容的不同(当然,信息内容的略微差别是被允许的,但不能存在巨大差别)。所以,G底必须贴合盖梯尔案例“故事版”真正想表达的内容。在阅读盖梯尔案例“故事版”时,读者的观感是:至少表面上,盖梯尔案例传递的信息是令人信服的,不太容易被反驳。所以,盖梯尔案例“论证版”,即G底也必须让读者有大致相同的观感:它不能包含一个明显为假的前提。也就是说,就算它包含假前提,这个前提也不能是“一眼假”。[7]
2.G底的失败构造
构造G底的最新尝试来自波兰学者克日什托夫·斯科夫斯基(Krzysztof Sękowski)2024年的论文。本文称其为“G底-A”:
G底-A
前提:β的信念来源是:(i)琼斯有10美元;(ii)琼斯会得到工作。
前提:β的使真者(truth-maker)是:(i*)史密斯自己有10美元;(ii*)史密斯自己会得到工作。
前提:对于任何X,X知道p, 仅当使X相信p的事实同时也是p的使真者。
结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8]
不难看出,G底-A的前两个前提仅仅在“摆事实”:它们的“真”直接被盖梯尔案例的剧情本身,即故事中的事实所验证,不需要借助任何直觉。第三个前提在“讲道理”,它诉诸的是一条关于“知识”和“信念”概念关系的内涵直觉:
(a)“信念来源和信念使真者不分离”原则。
原则(a)和信念β无关,和任何信念个体无关。所以,G底-A确实满足排除性条件。但是,它满足匹配性条件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a)假得过于明显。如下是原则(a)面临的明显反例:
史密斯听见隔壁办公室同事珍妮弗说话,因此史密斯有理由相信“隔壁有人说话”。事实上,说话人不是珍妮弗,而是她的孪生妹妹琼恩(但史密斯从来没听说过珍妮弗有个妹妹)。但是,我们仍然认为,“隔壁有人说话”确实是史密斯的知识(即便在这个例子里他的信念来源和信念使真者是分离的)。[6]
所以,G底-A只满足排除性条件,但不满足匹配性条件。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仿照斯科夫斯基的做法,但通过预设其他原则构造G底?
实际上,多伊奇本人总结了多个备选方案,除了包括斯科夫斯基用到的原则(a),还包括如下(但不限于这些)原则:
(b)“辩护来源不是以假命题为前提的推理”原则[9];
(c)“辩护理由不面临认知败点(epistemic defeater)”原则[5]455;
(d)“知识和认知运气不相容”原则[5]455。
多伊奇本人没有像斯科夫斯基那样,按照上述原则一一构造G底的不同版本。我们不妨尝试一下,如下是仿照斯科夫斯基构造出的基于原则(b)的G底-B:
G底-B
前提:β的辩护来源是以“(i)琼斯有10美元”和“(ii)琼斯会得到工作”为前提的推理。
前提:(i)和(ii)是假命题。
前提:对于任何X,X知道p, 仅当p的辩护来源不是以假命题为前提的推理。
结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
不难看出,G底-B的前两个前提在“摆事实”:它们的“真”直接被盖梯尔案例的剧情本身,即故事中的事实所验证,不涉及任何直觉。第三个前提在“讲道理”,诉诸原则(b):涉及关于“知识”和“辩护”概念关系的内涵直觉。它不涉及任何外延直觉:和信念β无关,和任何信念个体无关。但是,G底-B不满足匹配性条件。这是因为,它依赖的原则(b)也明显不成立。仍然用上文的“珍妮弗-琼恩”的例子来解释这一点:史密斯相信“隔壁有人说话”的辩护来源是从一个假命题“隔壁是珍妮弗在说话”推理得到的。但是,我们仍然认为,“隔壁有人说话”确实是史密斯的知识(即便在这个例子里,他的辩护来源是一个以假命题为前提的推理)。同理,我们也可以基于原则(c)构造G底-C:
G底-C
前提:β的辩护理由是:(i)琼斯有10美元;(ii)琼斯会得到工作。
前提:β的辩护理由面临认知败点:(i*)史密斯自己有10美元;(ii*)史密斯自己会得到工作。
前提:对于任何X,X知道p, 仅当p的辩护理由不面临认知败点。
结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
同样,G底-C的前两个前提是在“摆事实”,不涉及任何直觉。第三个前提在“讲道理”,它诉诸原则(c):涉及关于“知识”和“辩护”概念关系的内涵直觉。它不涉及任何外延直觉:和信念β无关,和任何信念个体无关。但是,G底-C也不满足匹配性条件,因为它依赖的原则(c)也面临明显的反例。关于原则(c)的反例,笔者不在本文赘述。
对G底的构造如果要满足匹配性条件,唯一可以依赖的是原则(d):“知识和认知运气不相容”原则。相应地,G底可以被构造为:
G底-D
前提:β基于史密斯的认知运气。
前提:知识和认知运气不相容。
结论:β不是史密斯的知识。
原则(d)是唯一一个不面临明显反驳的原则。读者对它的接受程度和对盖梯尔案例“故事版”的接受程度非常近似。换句话说,即便原则(d)也会面临反对意见,读者对它的反对程度和对盖梯尔案例“故事版”的反对程度会非常接近。但原则(a)—(c)的情况却不是这样:读者可以迅速找到原则(a)—(c)的反例。也就是说,读者对原则(a)—(c)的认可程度明显弱于对盖梯尔案例“故事版”的认可程度。
但基于原则(d)构造的G底-D也面临明显的问题:它不满足排除性条件。它的第一个前提显然是一条外延性直觉,而非内涵性直觉。它表达的是:β这个信念个体落入“认知运气”概念之下。所以,它关乎个体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并非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如同伊桑·兰德斯(Ethan Landes)指出,诉诸“认知运气”概念构造G底,只是把问题从“β这个信念个体是否落入‘知识’概念之下”转移到了“β这个信念个体是否落入‘认知运气’概念之下”。它避免不了讨论个体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外延直觉的问题。所以,依赖原则(d)构造G底无法达到多伊奇让步方案的最初目标。[10]综上所述,依赖原则(a)—(d)构造的G底要么不满足排除性条件,要么不满足匹配性条件,所以上述构造都是失败的。
三、G底失败的根源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阐释了现存的对G底的构造都是失败的,构造G底的失败进一步导致让步方案的失败。但一个问题是,构造G底的失败会不会是因为我们暂时还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内涵性直觉?如果将来能够找到除原则(a)—(d)以外的合适原则,我们是不是就能构造出同时满足排除性条件和匹配性条件的G底呢?接下来,笔者将论证:不存在这样的可能。这个不可能是G底失败的根源,也是让步方案失败的根本原因。
既然基于原则(a)—(c)构造的G底和基于(d)构造的G底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那么我们不妨分别考察原则(a)—(c)和原则(d)。首先,我们观察原则(a)—(c)的共同特征:它们都是在“知识”概念在被分解为“辩护”+“信念”+“真”这三个子概念之后,另外提出的关于某个子概念需要满足的条件。比如,原则(a)表达的是,“知识”概念在被分解为“辩护”+“信念”+“真”之后,“信念”概念需要满足的条件;原则(b)和(c)表达的是,“知识”概念在被分解为“辩护”+“信念”+“真”之后,“辩护”概念需要满足的条件。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必须先对“知识”概念做分解。唯有如此,在尝试构造G底时,我们对G底前两个前提的构造才可以回避直接讨论β这个信念个体,我们才能把对β这个信念个体的讨论转化为对它的信念来源/信念使真者/辩护来源/辩护理由等的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关于β的信念来源/信念使真者/辩护来源/辩护理由的陈述看上去更偏向于一个“摆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个“讲道理”的陈述:它们的“真”可以直接通过盖梯尔案例的剧情本身,即故事中的事实验证。在这样的构造中,涉及β的前提就不需诉诸任何直觉,自然就可以避免诉诸外延直觉。
但是基于原则(a)—(c)构造的G底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明显的反驳。这是因为,原则(a)—(c)都是在“知识”概念被分解为“辩护”+“信念”+“真”这三个子概念(作为“知识”三个必要条件)之后,知识论学者们尝试为“知识”概念增补的第四个必要条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知识论学者致力于寻找第四个必要条件,期待它和“辩护”+“信念”+“真”三个必要条件一起构成“知识”概念的充分条件。原则(a)—(c)都是“第四个条件”探索史上出现的流行理论。但现状是,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关于“第四个条件”的理论是成功的(哲学家们也逐渐放弃了这个尝试)。无论怎样的条件被增补进去,我们还是能够非常轻易地构造新版本的盖梯尔反例。所以,在一个成功的“第四个条件”理论出现以前,依赖“第四个条件”来构造G底的尝试是不可能成功的。
原则(d)和原则(a)—(c)的不同之处在于:(d)不诉诸任何对“知识”概念的分解。它直接表达“知识”概念(作为一个整体)和另一个概念(无论这个概念是“认知运气”还是其他概念)的关系。但是,如果以原则(d)为前提构造G底,我们就不能回避在该构造的其他前提中谈论β这个信念个体。我们只能把讨论“β这个信念个体是否落入‘知识’概念之下”转移到“β这个信念个体是否落入其他概念,如‘认知运气’概念之下”上。但这个转移并不能解决问题:它仍然涉及β这个信念个体和某个概念的关系。换言之,它仍然诉诸外延直觉。
所以,构造G底的尝试面临两难困境:如果我们对G底的构造依赖于将“知识”概念分解为“‘辩护’+‘信念’+‘真’+‘第四个条件’”,这个构造虽然能满足排除性条件,但不满足匹配性条件;如果我们对G底的构造不依赖对“知识”概念的分解,这个构造虽然满足匹配性条件,但它不满足排除性条件。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无法构造出一个满足多伊奇让步方案要求的G底。
四、让步方案提出者的期待和担忧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完成了两项工作:第一,本文证明了让步方案是失败的;第二,本文证明了让步方案注定失败并解释了其注定失败的原因。所以,本文的结论是:传统分析哲学家不可能利用让步方案成功应对实验哲学(前提是假如实验哲学果真对案例法的应用构成伤害)。最后,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不要止步于让步方案的论证本身,而是继续对分析哲学家采用这个策略的初衷做一个追溯,这可以为后续探索的可能方向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我们不妨从头开始,整体性地回顾一遍把盖梯尔案例构造为论证的让步方案。让步方案的目的是回避实验哲学家对哲学直觉,尤其是对个例直觉(即外延直觉)的挑战。所以,多伊奇及其支持者(如霍瓦特)的设想是:如果我们把盖梯尔案例构造成一个论证的形式,而且这个论证的前提至多只涉及内涵直觉(而不涉及外延直觉),那么即便实验哲学对外延直觉造成伤害,这个伤害也不会波及盖梯尔案例。[6]所以,为何分析哲学家会采用让步策略?其根源是分析哲学家的一个担忧和一个期待。他们的担忧是:实验哲学确实对案例法的应用构成伤害。他们的期待是:实验哲学的研究仅伤害外延直觉,而不会危及内涵直觉。但笔者认为,他们的期待并没有证据支持;他们的担忧也有可能是不必要的。
我们首先考察分析哲学家的期待。一方面,许多分析哲学家(如霍瓦特)自己就已明确表态,“实验哲学的研究只聚焦于外延直觉”仅仅是暂时的,而非永久的:“几乎所有的实验研究都集中在直觉性案例判断(1)及其对无关因素的敏感性上。而那些试图针对类似一般哲学原则(2)的实验研究仍然是边缘性的,至多是尚未成熟的。”[6]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关于“内涵直觉到底受还是不受与哲学无关因素的影响?”问题的实验研究是空白的。只有实验哲学家在今后的研究中确实能证明内涵直觉不因文化族群而异,分析哲学家采用让步方案才是值得尝试的探索(虽然如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证,这个探索的结果是注定失败的);否则,让步方案一开始就是无根之木。另一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对“今后实验哲学家能提供证据证明内涵直觉确实不受与哲学无关因素的影响”抱有合理的期待呢?笔者猜测,这个期待或许难以达成。
我们不妨重新审视本文第二部分的G底-D。它的第二个前提——知识和认知运气不相容——是一条内涵直觉,关乎“知识”概念与“认知运气”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中文母语者,笔者本人完全没有关于前提(2)的直觉,这是因为,“知识”概念和“认知运气”概念在中文里是两个相隔较远的概念。中文母语者在使用“知识”概念时,不会立刻把它和“认知运气”概念关联起来。甚至,“我碰巧知道如何如何”在中文里完全是合法的句子。笔者猜测,其他中文母语者的直觉感受也是类似的。但这个猜测有待实验哲学家验证:我们需要构造实验让中文母语者判断“知识”概念和“认知运气”概念是否不相容。如果实验结果能证实笔者的猜测,即中文母语者没有“知识和认知运气不相容”的直觉,那么,支持让步方案的分析哲学家对“实验哲学的研究仅伤害外延直觉,而不会危及内涵直觉”的期待就完全落空了。但就算笔者的猜测无法得到证实,分析哲学家当下的处境也足够糟糕:至少在目前,他们自己都承认了,对“实验哲学的研究仅伤害外延直觉,而不会危及内涵直觉”的期待是没有依据的。
接下来,我们考察传统分析哲学家对实验哲学的担忧。这个担忧是否有必要?换句话说,实验哲学家的研究是否真会对传统分析哲学的工作方法构成难以忍受的威胁?这一点仍有待商榷。首先,不少分析哲学家都对来自实验哲学家的批评给予了有力的回应。比如,蒂莫西·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提出,直觉并不是某种特殊的认知能力,而是广义的判断(judgement)中的一员。[11]哲学家利用所谓的“哲学直觉”进行论证就和科学家基于科学实验数据等经验证据、数学家基于数学公理进行推理判断一样,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当然,面对这个回应,实验哲学家也不是无话可说。科学实验证据和数学公理都具有哲学直觉不具备的公共性。科学实验证据的公共性由客观的物理世界保障;数学公理的公共性由全人类的一致认同保障。所以科学理论和数学理论一旦建立,其成果可以为全人类公认和共享。但实验哲学家温伯格已经通过问卷调查等经验手段发现,哲学直觉是因文化、因族群而异的,因而缺乏公共性。
但问题是,在方法论层面,实验哲学的研究方法是否可靠本身就面临诸多质疑。比如,问卷调查的方法是否能完全消除样本偏差的影响,保证实验结果的可信度?通过对没有受过哲学训练的普通大众进行调查是否真的能构成对传统分析哲学的有效威胁?这都是暂无定论的问题。费多益对“把实验哲学当作哲学方法”的观点进行了系统性批判,指出实验哲学本身面临着诸多方法论困境,如“实验哲学”的概念是冗余的;实验哲学的方法面临循环论证等。[12]如果实验哲学在方法论层面面临的质疑不能被消除,温伯格等人认为的“哲学直觉因文化、因族群而异”的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
当然,我们可以退一步。就算我们承认实验哲学的方法论站得住脚,“哲学直觉因文化、因族群而异”的观点成立,笔者认为,这也不会对传统分析哲学构成任何威胁,而是对分析哲学家有启发作用。如果中文和英语母语者对“知识”概念的直觉确实不同(无论是外延直觉还是内涵直觉),这也是促使以中文为母语的分析哲学学者重新审视“知识”概念,并对其提出中文语境下概念分析的良好契机。大而言之,中英母语者的直觉不同是促进分析哲学在中文语境中演绎发展的良好契机。毕竟,分析哲学的实质只是一套“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它并不规定哲学研究的内容。用这套方法,我们可以考察英文语境下的“知识”概念并对其提供概念分析,我们当然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考察中文语境下的“知识”概念并对其提供概念分析。如果这两个概念分析的结果不同,它完全可被看作分析哲学作为方法论在不同文化、不同族群中取得的新成果,而绝不是对分析哲学的威胁。
【参考文献】
[1] Cappelen H.Philosophy without Intuition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3.
[2] Weinberg M,Nichols S,Stich S.Normativity and Epistemic Intuitions[J].Philosophical Topics,2001,29(1):442.
[3] Pust J.Intuition[EB/OL].[2024-08-23](2025-02-01).//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24/entries/intuition/.
[4] Gettier E.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J].Analysis,1963,23(6):122.
[5] Deutsch M.Intuitions,Counter-Examples,and Experimental Philosophy[J].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2010,1(3):447-460.
[6] Horvath J.Mischaracterization Reconsidered[EB/OL].[2022-02-03](2025-02-01).//www.tandfonline.com/doi/epdf/10.1080/0020174X.2021.2019894 needAccess=true.
[7] Malmgren A.Rationalism and the Content of Intuitive Judgments[J].Mind,2011,120(478) :276.
[8] Sękowski K.Concept Revision,Concept Application and the Role of Intuitions in Gettier Cases[J].Episteme,2024,21(3):905.
[9] Deutsch M.Gettier’s Method[C]//Nado J.(ed.)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Philosophy and Philosophical Methodology.London,New York:Bloomsbury Academic,2016:78-81.
[10] Landes E.The Threat of the Intuition-Shaped Hole[J].Inquiry,2023,66(4):547.
[11] Williamson T.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M].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7:3.
[12] 费多益.实验哲学:一个尴尬的概念[J].哲学分析,2020,11(1):43-53.
【注 释】
(1)笔者注:即外延直觉。
(2)笔者注:即内涵直觉。
(编辑:邓莉萍 审核:陈江进 终审:刘慧)